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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步伐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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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9月25日住房与城市建设部讯,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市场壁垒问题,在2013年出台《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的形成,为建筑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只需报送信息即可享受“本地”待遇
根据《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跨省承揽业务的,建筑企业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据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建筑企业在《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地方主管部门:严禁九种行为
《规定》强调,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9种行为:
一是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二是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三是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四是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五是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六是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七是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八是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九是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监管:重点由事前转为事中事后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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