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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筑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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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9月25日住房与城市建设部讯,针对新近出台《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涉及的一些问题和情况,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背景
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下发通知,对各地在进行跨省企业备案管理中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通知下发后市场反映良好。但也有企业反映,尚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地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做好对跨省企业的管理工作,针对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要求设立分公司、重复备案、扣押相关证照资料等问题,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订出台了《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据此,《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一是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登记、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淡化前置管理,开放建筑市场,为建筑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是加强监管。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实行宽进严管,在开放市场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省际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公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三是优化服务。简化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办理手续,优化管理流程,实施一次性信息报送制度,取消各类妨碍建筑企业自由流动的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
要求
首先,《规定》明确了维护公平竞争、清除各地市场壁垒的要求。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一方面要解决人为分割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企业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切实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优秀企业自由流动,对建筑业发展起到带动作用。为此,《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各地的监管原则:一是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业务的良好环境。二是各地要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同时,为解决广大企业反映强烈的市场壁垒问题,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具体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禁止行为。
其实,《规定》简化前置管理,确立了企业信息报送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广西、安徽等地的做法,《规定》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外地建筑企业入省承揽业务监管中,取消备案管理,转为实行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即跨省承揽业务的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础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企业报送的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报送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最大程度地为企业提供方便。
再其次,《规定》体现转变管理思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需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思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从完善监管机制和提升监管手段两个方面,明确了对跨省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在监管机制方面,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地要明确本部门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各省之间加强沟通联络,及时通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有关情况,配合处理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黑名单”制度,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资质核查,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列入资质核查名单,及时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在监管手段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全面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和日常执法信息,特别是统一公布中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将企业中标信息与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与企业中标信息不一致的,进行重点核查,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承揽业务中的违法违规等信息,并将建筑企业违法行为及处罚或处理结果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
最后,《规定》将落实层级监督,加强举报投诉处理。
《规定》要求,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实施层级监管,严格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主要体现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跨省企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的,要及时纠正和通报批评;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组织核查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存在禁止行为以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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