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运行,发挥分支机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本会章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按照一个法人治理的要求,本着“会员不重复,业务不重叠”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和换届。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冠名为“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xx分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xx专业委员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xx工作委员会”。分会是服务于公路行业某一专业领域且可发展该领域会员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服务于公路行业某一专业或职业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准确规范。
第四条 分支机构由本会严格按照一个法人治理进行统一管理,参照秘书处部门化管理方式,实行授权管理办法。秘书处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接受本会领导、监督、检查与考核,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本会秘书处各项内控制度开展业务。不得从事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本会名誉和利益。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实现工作制度化和管理规范化。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业内有成立分支机构的需求;
(二)业务范围符合本会章程的规定;
(三)业务与秘书处各部门和已设分支机构不交叉,不重叠;
(四)有规范的名称;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
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由发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活动方式、分支机构组成建议名单、经费来源、办公场所等。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事项,经本会秘书处研究同意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撤销,应经本会秘书处研究同意后,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后执行。
第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改组、变更或撤销:
(一)发生分立、合并、歇业、撤销等情况的;
(二)未经本会批准,擅自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能完成本会交办任务的;
(四)因其他情形,由本会提出改组、变更、撤销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连续不超过2届。可与本会换届同步变更。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3人,负责人产生和变更需报本会批准,由本会秘书处研究确定。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委员年龄不超法定退休规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须报本会秘书处审批,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四章 人事劳资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内任职。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提出专职工作人员需求计划和人选建议,由本会秘书处统一考核聘用。岗位设置、考勤管理、绩效考核等执行本会有关规定。
第五章 会员和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会章程及自身业务范围和特点发展会员,不得重复发展会员。分支机构的会员为本会会员。由本会负责会员的入会审批、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标志等。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统一的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包括在业务范围内举办会议、展览、咨询、评价、认证、鉴定、授牌、冠名、推荐、公益、培训等合规活动。
第十八条 业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分支机构每年12月15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下一年度的业务活动计划,并在业务活动筹备工作启动前提交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邀请的专家,原则上须从本会专家库中遴选。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外事活动须报经本会秘书处审批。
第七章 信息宣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信息宣传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相关规定,并在本会的监管下开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设立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信息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机构发布的文件通知,有影响力的会议、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适于公开的对行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信息宣传内容一般发布在本会网站为其开设的二级页面内,较为重要的信息或没有开设二级页面的分支机构的宣传内容可发布在本会网站首页、本会微信公众号上。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需要在非本会主办的媒体上发布信息的,须报本会秘书处审定宣传方案和宣传通稿,经批准后执行,不得擅自对外宣传。
第八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本会统一刻制和管理。分支机构印发的文件须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文件用印,须经分支机构秘书长和本会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批,用印后须留存签批原件或复印件。未经批准不得用印。
第二十七条 使用分支机构印模须经本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分支机构需使用本会文号和印模印制文件的,由本会秘书处联络服务部统一送印。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分支机构印章的借用。确需将印章借出使用的,须经分支机构秘书长和本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借用人须严加保管,防止丢失、损坏,用后及时交回。需使用本会印章的,使用过程中须有人监印。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联络服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分支机构印信管理,做好用印记录,接受检查监督。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内部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即为各分支机构单独设置账页,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资金由本会集中归口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资产管理、报销管理等按照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必须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赞助,不得自行接受,不得截留。
第十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施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分支机构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发展会员情况、会费收缴情况、财务状况和工作创新情况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较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登记的使用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考核结果直接评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及本会规定的行为;
(二)从事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本会名誉和利益的;
(三)未经本会批准,擅自组织开展活动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年度核算经营亏损的。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会章程和制度时,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诫勉谈话并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责令停止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分支机构,应撤换分支机构秘书长,或对分支机构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年度亏损严重的分支机构,追究其秘书长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X届X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