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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范立法程序 强化民主立法机制——访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司长朱永光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3日    来源:    

 交通部体法司 日期:2006-12-22

日前,交通部颁发了新修订的《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简称新《规定》),中国交通报社记者就《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以及交通立法的总体情况采访了交通部体改法规司朱永光司长。  
  记者:交通部为何在此时修订《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朱永光:现行的《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简称原《规定》),于1992年8月6日发布实施,对规范交通立法行为,提高交通立法质量,推动交通法规制定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特别是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广,我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2000年之后,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原《规定》在立法理念上已经落后于法治观念发展的要求,在具体规定上也和《立法法》及其配套法规存在差别。
  一方面,我们有必要依据《立法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原《规定》进行修订,使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衔接和一致。另一方面,在《立法法》颁布实施后,交通部的立法工作理念、方法和程序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并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有必要将这些经验通过修订写入新《规定》,使之制度化并得以推广,促进交通立法工作的发展。
  记者:新《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区别是什么?
  朱永光:新《规定》在体例上放弃了原《规定》的体例结构,借鉴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结构方式,结合交通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交通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以及备案、解释、废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细化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使交通立法程序更加明确。
  在制度建设上,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强化了民主立法机制,着力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新增了专家咨询机制、部总工介入机制、重要法规听证制度和立法责任制等。
  在具体内容上,一是关于法规立项,对立项建议的要求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提高,提出立项建议的时间也由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一月底提前到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月。同时考虑到这几年民主、科学立法理念的深入人心,规定不仅交通部内各部门可以提出立项建议,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以向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建议;二是关于法规起草,着重规定了对法规起草部门的一系列要求,强调起草法规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三是关于法规审核,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当送审稿出现立法依据不足或者与上位法抵触、起草责任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调或者有关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等七种情况时,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责任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就送审稿中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向交通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整理,提出对专家意见的处理建议等。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新的交通立法工作机制。
  朱永光: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并总结我部在《立法法》施行以来就立法工作取得的经验,新修订的《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明确了交通法规起草和审核工作分别由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组织开展,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交通立法工作机制。同时规定在交通法规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届的意见,也可举行听证会;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就重要法律问题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这些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交通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交通立法工作的具体程序是,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计划,交通法规由立法计划规定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起草部门应当落实责任人员或根据需要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及时向法制工作部门通报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形成送审稿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形成送审修改稿报部务会议审议。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送审修改稿,由部长签署后以交通部令形式发布,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长签署后以交通部文件形式报国务院审查。
  记者:除新《规定》外,近日交通部还对交通规章进行了清理,废止了33件部门规章。请您介绍一下进行清理的原则是什么?
  朱永光:交通部一直很重视及时废止与交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工作,统筹安排交通法规的立、改、废工作。通过制定法规及时肯定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制度,通过修改或废止内容落后,不符合行业发展现状和要求的交通法规,使交通立法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交通行业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据统计,仅在“十五”期间就清理废止了247件规章。
  此次清理废止工作,我们有四个原则,一是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二是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已有新规章予以规范,但旧规章未被明确废止的,三是由于管理职责或者管理方式调整,规章规定的主要内容已经不适用的,四是规章主要内容与交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今后,我们仍然会将清理工作作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不合理、不符合改革方向的制度和措施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记者:就此机会,请您谈谈“十五”以来的交通立法工作情况。
  朱永光:交通立法是交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早在2000年1 月,交通部就印发了《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和实施意见》,提出到2010年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分工合理、上下有序、内外协调的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2004年,根据交通发展的需要和轻重缓急,调整了原法规体系确定立法项目实施步骤的思路,出台了《关于完善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的设置、调整范围、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到2010年基本形成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使各项公路、水路交通事业都做到有法可依。
  “十五”期间,交通立法取得重大进展,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雏形初步形成。交通立法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新制定了《港口法》、《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修订了《公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加快了《船员条例》、《航道法》、《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其中,《港口法》系统规范了港口的规划、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活动,彻底改变了港口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道路运输条例》填补了我国道路运输行政法规的空白。截至目前为止,现行有效的交通法律达到4件,行政法规30件,规章320件,交通法规体系中确定的关于公路、水路交通法规8个主要子系统中已有7个子系统完成了制定法律或者主要行政法规任务,交通管理的主要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规章制定工作方面,“十五”期间,在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公路水路运输和建设市场,保障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等方面共制定和修订了54件部颁规章。  
  记者:明年交通立法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朱永光:明年要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和谐交通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交通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工作重点一是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做好交通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核和修改工作。抓紧完成《船员条例》的颁布实施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已经上报国务院的《航道法》、《国内水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审核工作。二是抓紧完成《公路保护条例》、《潜水条例》等交通法规的部内起草、审核和报送国务院的工作。三是以抓紧制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船员条例》配套规章为重点,同时结合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和规范运输、建设市场秩序监管的要求,切实做好2007年规章制定工作。四是以贯彻实施《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为契机,进一步理顺交通立法工作程序,落实规定中确立的专家立法咨询和立法听证等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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