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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平安交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9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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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安监发〔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深入开展平安交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7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入开展平安交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汲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教训,全面整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部决定深入开展平安交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突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采取有力整治措施,深化平安交通建设,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着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压实责任。全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针对道路水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等重点领域,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集中有效整治安全生产存在的顽症痼疾;坚持依法治理、改革创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安全发展内生动力;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深入开展平安交通专项整治行动,对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要实施动态管理、持续跟踪,有效管控重大风险、切实消除重大隐患,大幅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事故总数、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数“三个下降”,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整治内容
(一)道路客运。
继续推进2017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重点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迅速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于发现的隐患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坚决整改。各地要加强跟踪督办和抽查督查,特别是要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道路客运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要依法停产停业整顿、上限处罚。
2.严格营运驾驶员管理。突出营运驾驶员应急处置知识、处置方法和处置能力的要求,严格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加大营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提升驾驶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技能,严肃查处超载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的驾驶员,对导致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再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3.严格道路客运许可管理。暂停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不再审批新的卧铺客车;新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必须符合《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的通行条件;组织客运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夜间通行山区公路的客运线路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调整班线运营时间,避免夜间运行。
4.严格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严格执行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制度,安全例检不合格的客车不得排班发车,“六不出站”要求不满足的客车不得放行出站;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监督指导入站客运车辆发车前,循环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确保乘客出站前系好安全带、熟悉应急装备器材使用方法。
5.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及周边、旅游景区等客流集中地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站外揽客、超范围经营、旅游包车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旅游包车证管理,必须通过旅游包车管理信息系统申领派发包车证。
6.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组织开展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全面排查工作。切实履行《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督促相关经营者和售票单位、客运站,严格执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要求,明确售票、查验等相关环节操作流程。
7.切实加强动态监控系统应用。各地要充分利用联网联控系统监管平台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做好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抽查一定数量“两客一危”车辆运行情况,重点检查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抽查结果要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督促企业调查整改处理,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形成闭环管理长效机制;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拆除或屏蔽动态监控设备的车辆和驾驶员,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8.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他人员工作职责,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
9.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管理制度,杜绝考试和发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
10.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安全管理。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三)城市公交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11.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素质教育、安全应急训练和考核,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防御性驾驶能力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能力。
12.确保城市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督促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开展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应急设备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及灭火器、应急锤等应急设备配置齐全、状态良好。坚决杜绝将存在安全隐患、应急设备配置不达规定要求的车辆投入运营。要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落实在公共汽电车主要站点醒目位置、车辆等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相关要求。
13.强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有关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我部部署的运营安全检查要求,对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要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一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岗位操作手册,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建设,完善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强化实战型应急演练,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整改到位。
(四)水路客运。
14.严把客运船舶市场准入。严格客运船舶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严格执行客船强制报废标准,淘汰更新老旧客船。严格客运船舶检验质量,对船舶稳性、乘客定额、重要设备、水密、风雨密和重大改建情况进行核查。继续推进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
15.加强琼州海峡、渤海湾、台湾海峡、长江干线客(滚)运输和港澳高速客运安全监管。严禁客船超载、超员、超速航行,严格遵守客船抗风等级要求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强化客滚船车辆系固绑扎,坚决打击船舶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行为。
16.加强中韩客货班轮监管。严禁营运船舶委托管理,加大港口国监督检查力度,船龄超过25年船舶按特别定期检验标准实施检验。
17.加强渡口渡船和岛际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决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深入推进渡船标准化,加快渡船更新,做到渡船100%配齐应急、消防、救生设施设备。
(五)水路危险货物运输。
继续推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重点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18.严格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准入。严肃查处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和航运公司接受船舶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检验质量控制,禁止违规检验发证。
19.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轮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20.严格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提高对高危化学品集装箱开箱抽检比例,规范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管理,严厉查处未按规定申报或将危险货物瞒报、谎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并将责任人纳入黑名单。
(六)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
继续推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和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重点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21.继续整治内河重点水域危险货物码头“未批先建”和港口建设项目超期试运行。对逾期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经营,严厉打击无证、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量存储行为。
22.开展在役储罐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深入开展自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对罐龄长、基础资料缺失、缺乏有效监测记录的高危储罐集中开展定期检测。
23.开展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及时研究制定和采取措施,消除区域系统性风险,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七)公路安保和治超。
继续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扎实开展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车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24.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桥隧安全管理。2017年底,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重点路段6.5万公里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严格落实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强化公路桥梁、隧道的日常巡查和安全运行监管,加强危桥和隐患隧道整治。
25. 深入开展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对本辖区车辆运输挂车信息及退出计划逐一进行核查,强化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执法检查,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尽快按计划淘汰退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017年12月底,完成6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6.积极稳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全面落实交警、路政联合派驻和处罚记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职责分工、规定流程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处罚、记分,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行。
(八)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继续推进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27.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查隧道、桥梁围堰、支架等专项施工方案。严禁没有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进行施工,严禁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测量和采取支护措施的隧道开挖。严禁深基坑防护措施不足、不满足安全施工条件的桥梁围堰施工建设。
28.全面开展施工驻地设置和作业现场安全评估。坚决杜绝在陡坡、临崖、危岩以及易发生泥石流、滑坡、洪水、落石等灾害影响地点选址建设。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防火或临时用电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29.开展施工风险评估和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在建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等大型构造物工程以及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要全面开展施工风险评估。列入今年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要全面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严格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建档和整改销号,对发现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律依法上限处罚。
三、行动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7年5月18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5月)。各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5月31日前,各单位将专项行动方案报部安委办。
(二)整治阶段(2017年6月—11月)。各单位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2017年12月)。各单位对本次平安交通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总结,发现不足,找出亮点,研究提出相关建议。12月20日前,各单位将工作总结报部安委办。
四、组织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成立深入开展平安交通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部长、部安委会主任李小鹏同志任组长,部安委会副主任和执行副主任任副组长,部办公厅、政研室、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全质量司、公安局、搜救中心、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安委办。各单位也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实际,突出重点,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并将本次专项整治与今年正在开展的其他整治行动有机结合,保持好工作的连续性。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相关司局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八个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和督促,注重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全面督促检查。部将组织10个督查组,由部领导、部内有关司局领导和行业专家组成,对各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时间贯穿整治行动始终,督查范围覆盖所有省份。各单位也要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督促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公开曝光力度,利用信用管理加强企业自我约束。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整治行动不力的要开展约谈、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责问责,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列入黑名单、上限处罚。
(四)强化应急响应。要科学安排应急力量和物资,保证应急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遇有突发事件,要迅速赶赴现场,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快速有效处置,避免险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要加强应急值守,畅通信息渠道,按规定快速准确核实、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严禁漏报、谎报、瞒报、迟报。
(五)注重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全面宣传报道专项整治行动,既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又要曝光反面典型,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有效应对舆情,营造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请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邮政局结合各自安全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的实际,自行开展本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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