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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0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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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路函[2015]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落实交通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
2015年2月28日
附件:
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和解决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设计变更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依法严处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完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廉政监督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快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转包、非法分包、违规设计变更等的从业单位;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公路建设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总结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保障公路建设市场良性运转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在建和新开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为主,涉及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及有关管理机构和人员,重点整治以下突出问题:
(一)招标投标方面。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未经审批进行邀请招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3.投标人通过出借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投标;
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骗取中标,或恶意低价骗取中标;
5.建设单位在设备材料采购中未依法进行招标,违法指定供应商,或在招标中存在“暗箱操作”行为;
6.未按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7.按国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小项目、小工程,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或存在权钱交易问题。
(二)转包分包方面。
8.转包和违法分包;
9.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
(三)设计变更方面。
10.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先行实施工程设计变更;
11.承包人(或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互串通)在设计变更中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或用设计变更掩盖施工质量问题;
12.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一般变更或报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或将较大、重大变更肢解规避审批。
(四)资金拨付方面。
13.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或违反规定提前支付工程款,造成重大损失;
14.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
15.在资金拨付环节,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五)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
16.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以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变更法定招标流程,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工作或改变评标结果;
17.领导干部或其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之便或影响,向建设单位或承包人介绍、指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材料等;
18.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资金管理、设计变更审批等工作,为承包人或相关机构、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5年2月20日—2015年4月30日)。
部制定下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动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和落实工作任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整治工作方案应于4月30日前报部公路局。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5年5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方案规定的整治内容进行自我排查,建立排查结果台账,对照台帐逐项深入调查,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同时,对在建和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核查项目建设单位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重大问题和重大疑点进行复查和延伸检查,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惩处。部同时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检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检查整改阶段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部,报告应当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总体情况、排查结果及整改惩处情况、问题原因分析、下阶段工作打算、好的经验做法等。
(三)复查督导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部根据各省的检查整改报告,选取部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实地复查,督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对好的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部。部将总结2年来的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考核专项整治行动成效,表彰在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各项制度,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行业监管与纪检监察监督联动机制,采取专项检查和专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为解决各类突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保障。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部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要按照本次行动方案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内容和标准,准确认定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
(四)创新检查方式和手段。检查可采用随机检查方式,不事先发通知、不提前打招呼,加强检查的随机性、突然性;创新检查手段,积极运用先进检测设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确保检查有力度、见深度、出实效。
(五)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零容忍、严执法”的原则,对认定有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及违规设计变更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列入“黑名单”,给予限期不准参加招标投标、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
(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发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注重保护举报人权益。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和涉案单位、人员,在信用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及时曝光。
(七)加强舆论宣传。利用政府网站和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整治行动的意义、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为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把监督检查、问题整治、完善制度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注重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要注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重点要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黑名单”制度、材料设备阳光采购制度等,加快推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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