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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5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3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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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公路函〔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局):
为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现将2015年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一、认真分析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自2009年《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布以来,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部省级平台功能不断改进,数据库不断扩充,信用评价工作效果明显,但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部省平台尚未真正互联互通,难以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标准实现数据的自动传送、动态更新、跨平台调用等功能。
二是从业企业和人员信用信息数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难以满足电子招标投标、项目管理、资质条件动态管理等工作的需求。
三是部分省份存在信用评价工作时间滞后、未按交通运输部统一评价原则进行信用评价、AA级企业比例过高等问题,影响了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是信息公开力度不够,特别是不良行为信息网上公开不及时、信息不完整,其震慑作用未充分发挥。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分析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思路与措施。
二、加快推动部省信用平台互联互通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是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的集中体现,是服务行业和社会的重要载体。各地要高度重视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按照建立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性数据库的总体部署,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和接口要求,加强技术研究和软件开发,进一步完善部省平台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省级平台与部级平台数据的自行报送、自动交换、跨平台抓捕数据等功能。有条件的省份可依托省级平台,扩充招投标功能,加快推行电子化招标,为全行业推进电子化招标工作积累经验。
三、尽快完善从业企业基本信息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实际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对部级平台进行了系统升级,扩充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结构,增设了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优化了系统功能。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要按要求尽快完善从业企业的相关信息。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资质的公路施工、设计企业(一级以上或不分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甲乙级设计企业)于2015年2月28日前登录部级平台,录入新增设数据项的信息。首次登录企业需申请系统账号,施工企业向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提出申请,设计企业向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提出申请。各公路施工、设计企业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录入全部已建成项目业绩信息和在建项目业绩信息,此后承接新项目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30日内在部省平台录入在建项目业绩信息,工程交(竣)工后经业绩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变更为已建成项目业绩信息。未及时录入在建项目业绩的,不得直接变更为已建成项目业绩。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企业和项目信息的审核工作,尽快形成完整准确的项目信息数据库,为核查企业业绩信息提供基础,杜绝企业在资质申报、项目投标等活动中填报虚假业绩。经核实,企业在信息平台录入虚假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今后部将依据信用信息平台生成的结果,定期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未列入名录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通过其资格审查。对于未录入部级平台的业绩信息,招标人可不予认可。
四、着力规范信用信息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信用信息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市场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资质资格情况、信用评价情况和主要市场从业行为记录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其中,部级平台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征集,自不良行为认定或通报之日起30日内在部级平台录入,经部审核后公布;同时,应将有关认定或通报的纸质文本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要加强和规范包括信用评价结果在内的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环节的应用,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在引导、规范市场行为方面的激励和惩戒作用。
五、全力做好2014年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组织完成好2014年信用评价工作,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省级综合评价,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相关数据及省级综合评价结果。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交通运输部将予以通报。
信用评价工作要与市场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直接挂钩;不得违规设置加分项目,或增加信用等级认定附加条件;要严格执行扣分标准,防止出现AA级企业比例过高的问题;评价过程要认真落实告知、签认、公示等制度,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果公正、资料规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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