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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虚假信息处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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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公路函[2017]1211号
北京、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青海省(市)交通运输厅(委):
今年初部发现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部级平台)中部分从业企业存在信息虚假的情况后,组织相关省厅及有关单位进行了核查确认、调研和数据筛查等工作。经查,共发现17家从业企业在部级平台录入或变更的80项业绩信息虚假,涉及12个省、市(详见附件)。现请你厅(委)依据有关规定,对部级平台中涉及你省(市、区)的虚假信息及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做好整改工作。有关意见如下:
一、及时组织对所列虚假信息进行清理、清退;对在部级平台中存在虚假信息的企业,清空所有已建和在建业绩信息,重新进行录入核备。
二、按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第GLSG3-2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扣3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对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虚假信息的从业企业进行2017年度省级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三、组织对部级平台中在本辖区录入或变更的业绩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原则上抽查比例为5%-10%或不低于100条(具体可视项目总数而定),对新发现的虚假信息及存在虚假信息的从业企业一并进行处理。
四、研究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针对存在虚假信息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其列入“名录”进行重点监管,清空企业工程业绩等信用信息,重新进行核备;加大对其参与信用评价、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管理等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
各省厅和有关单位应以此为鉴,举一反三,进一步梳理和完善信用体系有关制度,加强信用信息核备台账管理,公开信息核备程序和标准,明确责任机构或责任人,建立信用信息随机抽查机制,确保部级平台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打造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化、网络化、动态化监管体系,更好的服务于公路建设市场活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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