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加强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体系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委会为协会分支机构,委员由公路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二条 专委会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秉承科学、求实、公正、创新理念,以推进公路行业发展为中心,以服务政府、企业为方向,以提升协会行业影响力为己任,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行业研究、市场服务为主要方式。
第三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
1. 研究公路管理、技术、政策理论;
2. 研究战略规划,管理改革、科技创新;
3. 提供政策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
4. 组织编写或审定相关教材、规范、标准;
5. 组织相关奖项、成果的评审和专业人才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五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2. 专委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专业管理组。专业管理组可依托相关单位承担具体的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委员
1. 委员采取个人自荐、委员提名、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2. 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3. 经协会批准,向委员单位发函确认委员资格并颁发证书;
4. 委员结构应考虑专业、年龄、业内影响力等因素。
第六条 工作原则
1.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工作;
2. 专委会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总结年度工作、布署任务;
3. 专委会可召开主任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工作。
第七条 委员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热爱公路事业,积极支持专委会工作;
2.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技术及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公路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所建树和贡献;
3.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4. 具备承担专委会工作的时间等条件;
5.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委员的解聘和辞聘
1. 委员在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收到续聘通知,即为解聘;
2. 委员聘期年度内因故连续三次未能履行职责,经协会讨论批准,予以解聘;
3. 委员本人要求辞聘,视原因,同意辞聘或解聘;
4. 委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委员资格,收缴聘任证书。
第九条 委员权利
1. 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专委会的信息服务;
2. 监督专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在参与决策咨询等活动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4. 经专委会同意,以专委会委员身份参加社会活动;
第十条 委员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专委会制度,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2. 完成专委会安排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3. 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4. 维护专委会的名誉与权益。
第三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一条 工作监督
1. 协会对专委会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2. 协会秘书处负责指导专委会工作;
3. 专委会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健全内部机制;对重大问题,应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4. 专委会工作要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5. 委员在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
1.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注意作好有关保密工作;
2. 坚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出专家意见,并对其负责;
3. 未经专委会同意,不得以专委会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4. 遵守廉洁规定,不得超越政策规定要求。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1. 委员单位或社会资助;
2.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1. 经费使用范围为专委会各项活动经费;
2. 专委会财务收支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业财务人员负责,每年向专委会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3. 经费支出由协会秘书长审批,并接受主任委员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专委会工作条例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