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三届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的通知
各有关专家:
第二届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已届满,为保证专家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将《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你们。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送:专家所在单位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推进公路建设事业的需要,经交通运输部、民政部批准,设立“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CHINA HIGHWA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HIGHWAY CONSTRUCTION COMMITTEE OF EXPERTS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领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行业的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协会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促进公路建设科学技术的繁荣、推广、创新和人才成长,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推动公路建设行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拟定公路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开展对行业管理与发展、科技创新与应用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方案,为行业主管部门、从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承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行业从业单位和协会委托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交流等工作,推进公路建设行业科技进步与创新;
(三)收集整理国内外公路建设、行业发展的管理和科技等信息资料,为行业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提供服务;
(四)主持或参与行业教材、规范等的编纂、审定;
(五)接受委托,负责“公路工程工法”等评审,承担“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评选以及科研技术成果和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六)支持和参与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专家委员若干名和顾问或名誉主任等,由协会聘任或专家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经协会确认;
(二)专家委员会委员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并向其单位发函确认专家委员资格并颁发证书。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续聘任;
(三)专家委员会下设公路综合组、公路质量安全组、公路路基路面组、公路桥隧组、公路养护与交通工程组、公路机械与材料组六个专家组。根据专家委员的专业和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专家组的活动;
(四)专家委员会在协会秘书处设日常办事机构,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行业事务部合署办公,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专家组的工作进行协调;
(五)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解聘或辞聘,由秘书长根据情况提出解聘报告,经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题论证,并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汇报工作;
(二)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专家委员会,总结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可同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三)遇有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及时召开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
第五章 专家委员
第七条 专家委员的条件
(一)热爱公路交通事业,积极支持委员会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协调、组织能力,并有重要建树和突出贡献;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专家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协会组织的社会性咨询服务;
(二)参与决策咨询等活动,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建议;
(三)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了解国家在公路建设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行业发展情况;
(四)提出科研课题立项申请或建议,开展课题研究;
(五)提交专家委员会的科技成果和论文,优先在协会主编的出版物上发表,或由专家委员会推荐其他有关媒体发表;
(六)监督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专家委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制度,执行专家委员会的决议;
(二)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支持和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反映重要情况,提供公路建设科技信息;
(四)任期内就从事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质量管理、科技创新等问题向专家委员会至少提交一篇论文或专题报告;
(五)积极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动行业进步和科技创新;
(六)维护协会的声誉和专家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协会拨给的经费;
(二)课题研究、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和有关机构资助,社会赞助。
第十一条 经费开支
(一)用于日常工作,包括办公、开会等;
(二)购置科研设备、设施、书刊、资料等;
(三)支付专家活动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等;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财务收支由协会财务设立专项列支,每年向专家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并接受主任委员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遵守政策规定,依照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认真负责的作风,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四)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专家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专家委员会2011年12月11日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