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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届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8日    来源:    
 
 
 
关于公布第三届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的通知
 
中路建协字〔2011〕089号
 
各有关专家:
    第二届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已届满,为保证专家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将《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你们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送:专家所在单位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推进公路建设事业的需要,经交通运输部、民政部批准,设立“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CHINA HIGHWA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HIGHWAY CONSTRUCTION  COMMITTEE  OF  EXPERTS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领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行业的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协会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促进公路建设科学技术的繁荣、推广、创新和人才成长,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推动公路建设行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拟定公路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开展对行业管理与发展、科技创新与应用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方案,为行业主管部门、从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承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行业从业单位和协会委托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交流等工作,推进公路建设行业科技进步与创新;
    (三)收集整理国内外公路建设、行业发展的管理和科技等信息资料,为行业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提供服务;
    (四)主持或参与行业教材、规范等的编纂、审定;
    (五)接受委托,负责“公路工程工法”等评审,承担“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评选以及科研技术成果和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六)支持和参与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专家委员若干名和顾问或名誉主任等,由协会聘任或专家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经协会确认;
    (二)专家委员会委员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并向其单位发函确认专家委员资格并颁发证书。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续聘任;
    (三)专家委员会下设公路综合组、公路质量安全组、公路路基路面组、公路桥隧组、公路养护与交通工程组、公路机械与材料组六个专家组。根据专家委员的专业和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专家组的活动;
    (四)专家委员会在协会秘书处设日常办事机构,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行业事务部合署办公,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专家组的工作进行协调;
    (五)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解聘或辞聘,由秘书长根据情况提出解聘报告,经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题论证,并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汇报工作;
    (二)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专家委员会,总结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可同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三)遇有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及时召开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
第五章   专家委员
第七条  专家委员的条件
    (一)热爱公路交通事业,积极支持委员会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协调、组织能力,并有重要建树和突出贡献;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专家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协会组织的社会性咨询服务; 
    (二)参与决策咨询等活动,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建议;
    (三)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了解国家在公路建设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行业发展情况;
    (四)提出科研课题立项申请或建议,开展课题研究;
    (五)提交专家委员会的科技成果和论文,优先在协会主编的出版物上发表,或由专家委员会推荐其他有关媒体发表;
    (六)监督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专家委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制度,执行专家委员会的决议;
    (二)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支持和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反映重要情况,提供公路建设科技信息; 
    (四)任期内就从事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质量管理、科技创新等问题向专家委员会至少提交一篇论文或专题报告;
    (五)积极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动行业进步和科技创新;
    (六)维护协会的声誉和专家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协会拨给的经费;
    (二)课题研究、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和有关机构资助,社会赞助。
    第十一条  经费开支
    (一)用于日常工作,包括办公、开会等;
    (二)购置科研设备、设施、书刊、资料等;
    (三)支付专家活动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等;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财务收支由协会财务设立专项列支,每年向专家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并接受主任委员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遵守政策规定,依照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认真负责的作风,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四)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专家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专家委员会2011年12月11日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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