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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    来源: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推进公路建设事业的需要,经交通运输部、民政部批准,设立“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CHINA HIGHWA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HIGHWAY CONSTRUCTION  COMMITTEE  OF  EXPERTS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领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行业的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协会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促进公路建设科学技术的繁荣、推广、创新和人才成长,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推动公路建设行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拟定公路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开展对行业管理与发展、科技创新与应用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方案,为行业主管部门、从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承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行业从业单位和协会委托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交流等工作,推进公路建设行业科技进步与创新;
    (三)收集整理国内外公路建设、行业发展的管理和科技等信息资料,为行业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提供服务;
    (四)主持或参与行业教材、规范等的编纂、审定;
    (五)接受委托,负责“公路工程工法”等评审,承担“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评选以及科研技术成果和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六)支持和参与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专家委员若干名和顾问或名誉主任等,由协会聘任或专家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经协会确认;
    (二)专家委员会委员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并向其单位发函确认专家委员资格并颁发证书。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续聘任;
    (三)专家委员会下设公路综合组、公路质量安全组、公路路基路面组、公路桥隧组、公路养护与交通工程组、公路机械与材料组六个专家组。根据专家委员的专业和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专家组的活动;
    (四)专家委员会在协会秘书处设日常办事机构,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行业事务部合署办公,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专家组的工作进行协调;
    (五)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解聘或辞聘,由秘书长根据情况提出解聘报告,经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题论证,并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汇报工作;
    (二)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专家委员会,总结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可同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三)遇有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及时召开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
第五章   专家委员
    第七条  专家委员的条件
    (一)热爱公路交通事业,积极支持委员会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协调、组织能力,并有重要建树和突出贡献;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专家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协会组织的社会性咨询服务;
    (二)参与决策咨询等活动,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建议;
    (三)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了解国家在公路建设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行业发展情况;
    (四)提出科研课题立项申请或建议,开展课题研究;
    (五)提交专家委员会的科技成果和论文,优先在协会主编的出版物上发表,或由专家委员会推荐其他有关媒体发表;
    (六)监督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专家委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制度,执行专家委员会的决议;
    (二)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支持和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反映重要情况,提供公路建设科技信息;
    (四)任期内就从事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质量管理、科技创新等问题向专家委员会至少提交一篇论文或专题报告;
    (五)积极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动行业进步和科技创新;
    (六)维护协会的声誉和专家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协会拨给的经费;
    (二)课题研究、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和有关机构资助,社会赞助。
    第十一条  经费开支
    (一)用于日常工作,包括办公、开会等;
    (二)购置科研设备、设施、书刊、资料等;
    (三)支付专家活动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等;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财务收支由协会财务设立专项列支,每年向专家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并接受主任委员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遵守政策规定,依照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认真负责的作风,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四)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专家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专家委员会2011年12月11日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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