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公路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按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通部、民政部批准,设立公路建设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公路建设专家委员会是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照协会的宗旨,开展咨询服务、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对公路建设行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对公路建设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发展规划、行业管理以及现代科技发展与应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方案,为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协会理事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承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协会委托的咨询服务和技术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收集整理国内外公路建设及行业的发展、管理和科技等信息资料,为协会、行业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主持或参与行业书籍、教材、规范等的编纂、审定。
第七条 受主管部门和协会的委托,负责“公路工程工法”的评审和科研成果以及新产品鉴定工作;受协会的委托负责协会“科技创新成果奖”和“优秀工程师奖”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并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顾问或名誉主任等职务。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公路综合组、公路企业组、公路技术组、公路机械组、公路材料设施组五个专家组。根据专家委员的专业和工作需要,分别参加专家组的活动。专家组成员享受专家委员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的产生由相关单位推荐和协会选聘相结合,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聘任,颁发证书。每届任期5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协会秘书处设日常办事机构,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对专家组的工作进行协调。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协会工作计划,在秘书处统筹安排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专家委员会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行业的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协会的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可按期获得协会主办的《公路建设简讯》等资料,及时了解协会的工作动态和国家在公路建设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行业发展情况;
(二) 可向协会或通过协会向交通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科研课题立项申请或建议;
(三) 对专家委员个人科技成果和论文将优先通过协会刊物发表,或由协会推荐其他有关媒体发表;
(四) 参加协会组织的社会性有偿咨询服务项目,可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时参加协会专家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咨询服务、调研培训等活动;
(二) 任期内就所属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质量管理、科技创新、培训教育等问题向专家委员会至少提交一篇论文或专题报告;
(三) 以协会专家委员的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认真贯彻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 积极为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树立行业形象,推动行业进步发挥作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 协会拨给的经费;
(二) 课题研究、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三) 政府和有关机构资助,社会赞助。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
(一) 日常经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等;
(二) 工作和科研设备、设施、书刊、资料购置费等;
(三) 专家活动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等;
(四) 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由协会财务设立专项列支并监督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公路建设专家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公路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