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规范养护维修工程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养护作业安全生产事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出台《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着力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规范相关要求制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层层建立落实责任制,由全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公路养护作业过程中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指导。
《办法》明确了省公路局、省收费公路管理局、呼兰养路总段和市(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管辖地域,分别负责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全省收费公路及各自辖区内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并规定养护单位(养护施工企业)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办法》针对养护作业单位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安全保障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并对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设施与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由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养护单位和养护作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发生养护安全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