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相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来源: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文件    安监司   交安委办函〔2013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加快并更好的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开展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如下解释说明:

  一、关于完成今年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问题

  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安委会也明确了交通运输客运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底前达标的目标要求。从目前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度来看,前期的管理办法制定、考评员培训、考评机构认定等工作已普遍有序开展,但有些地方考评发证工作推进滞后。对此,各地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一是要将今年的重点放在客运和危化品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建设上,切实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二是要引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申报相应的达标等级,不要盲目追求高达标等级。

  二、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范围问题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范围为五大类16个类别,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超出五大类16个类别的企业(如高速公路运营、公路养护、驾校等),以及按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救助打捞、航道维护等),不强制实施标准化达标。(2)属于五大类16个类别的企业,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集团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强制实施标准化达标。(3)工商注册为个体经营的非企业业户,不实施标准化达标。

  三、关于多种经营类别企业的达标考评问题

  同一经营实体具有多个经营类别的,按照不重复考评的原则,可按照指标高要求的类别进行考评。如:从事危货运输和普货运输的,只需按照危货运输进行达标考评,如考评通过,普货运输也视同达标,并在达标证书上标注,不重复发证。

  四、关于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考评发证问题

  此问题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有规定。系指在初次考评发证时,为避免重复考评,增加企业负担,由主管机关对企业已取得相关管理机构颁发的安全体系管理证书(证明)和近3年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进行复核,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再组织初次考评,直接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上款中“相关管理机构颁发的安全体系管理证书(证明)”是指:一是已取得安监等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二是已取得海事机构颁发的航运公司符合证明(DOC)的。三是按照ISO9000等体系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经国际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机构审核发证的。

  按上述程序取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在换证考评时应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换证考评要求进行考评。在2014630日前未取得相关管理机构颁发的安全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应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二、三级考评机构考评权限的问题

  二、三级考评机构的考评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

  六、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使用问题

  我部开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供全国各地免费使用。

  为了保障管理系统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系统采用了第三方数字认证,需要使用数字认证电子钥匙(UKEY)才能登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企业可不购买UKEY,通过当地主管机关购买的UKEY登录系统即可操作。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                                                                     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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