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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业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4日    来源:    

 

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业绩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    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辽交质监发[2004]54号  实施日期:2004-03-15
 
 
 

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业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业绩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ΟΟ四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公路 施工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        2004年3月16日印发

 
 
 
 

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业绩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从业行为的规范管理,促进其树立诚信自律意识,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管理对象是指参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工程和普通公路重点工程建设的各施工单位;对参与其它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业绩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业绩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施工单位的主要从业行为及从业质量。
     第四条  业绩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省交通厅统一领导下,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单位业绩进行考核与动态管理。
第五条  业绩考核结果将作为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
凡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凡经一票否决不予考核的施工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1—3年参与辽宁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资格。
     第六条  质量监督部门按业绩考核情况,根据工程类别,对施工单位进行分类排名,建立施工单位业绩档案,定期发布施工单位业绩信息。
     第七条  业绩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业绩考核管理
 
     第八条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统一组织业绩考核及管理,发布最终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监督工程师办公室和各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考核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高速公路监督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对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在参考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初评结果基础上,独立考核,通过征求各项目指挥部意见,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各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参与普通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在参考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初评结果基础上,独立考核,通过征求本市公路管理部门意见,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省站负责汇集各考核单位的考核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和复验的基础上,作出最终考核结论,并报省厅备案,同时向有关方面发布通报。
     第十二条  考核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收集各相关施工单位的业绩信息;各市公路管理部门、各项目指挥部和相关监理单位要及时向考核单位报送相关资料;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要主动提供主要业绩资料,到省站备案。
第三章           业绩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  业绩考核内容涵盖参建施工单位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主要从业行为及从业质量,包括合同履行、施工控制、文明生产、内业档案、工程质量、获奖受惩等情况。
     第十四条  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
     1、主体工程施工是否由投标主体队伍进行,能否确保合同约定的人员数量和质量;
     2、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省、部的有关规定、规范、标准;是否认真执行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监督部门的各项书面指令;
     3、是否按合同要求设置项目经理部、配置机械设备、完善自检体系建设和工地试验室建设,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4、是否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对重点部位、重要工序、关键环节制定明确而可行的控制措施;
     5、是否严格按工艺程序控制施工,是否有未经转序或转序不合格工程继续施工现象,有无违章施工现象,能否确保每道工序施工质量;
     6、是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有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和偷工减料现象;
     7、是否依据施工合同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的程序、方法、频率、时间进行原材料、混合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试验检测,能否保证试(化)验及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及时性、准确性;
     8、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能否进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9、是否加强内业资料管理,有无详细的施工原始记录;是否有清楚明确的工程计量资料;有无齐全、完备、规范的试验检测资料;
     10、是否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1、是否充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有无不合格工程。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受到相关部门奖励或处罚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总体评定结果等,均应纳入考核范畴。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发布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较严重的问题,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对考核结果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考核:
     1、不执行国家、省、部的有关规定、规范、标准;拒不执行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监督部门的各项书面指令;
     2、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5、出现不合格工程;
     6、在承揽省外工程建设时,受到交通部通报批评以上处罚。
    
第四章  业绩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定量方式,对于第十四条诸项内容细化分解,赋予100分值,逐项核减,所得分数即为考核结果(详见附表)。
     第十九条  下列款项在具体考核项目核定分数基础上,予以核增或核减:
     1、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受到停工处罚或因返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者,每次核减1—3分;
     2、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全部合同工程量,按被割合同段工程量多少,每减少5%,核减1分;
     3、优质优价评定为一至三等,每次核增2—4分;评定为五、六等,每次核减2—3分;
     4、交工质量评定为优良,核增5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承揽多项工程时,考核分数按工程合同额加权平均计算。
     第二十二条  施工期间每季度末,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需组织人员,按照附表内容逐项进行自检和初评,并及时将初评结果报送至考核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考核单位依据初评结果,每季度末对照考核内容逐项予以评定汇总,在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后,将最终结果上报省站。
     第二十四条  省站每年末汇集考核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及其必要性,适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复验,形成最终考核结论。
     第二十五条  省站及时将考核结论报省厅备案。同时发布通报,送各有关单位。并运用考核结论,参与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及监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在自检时必须实事求是,提高自身诚信意识,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在考核时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好的评价。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管理及监理单位,必须严格认真,如实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业绩状况。一经发现初评结果严重失实,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考核单位在考核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原则性,减少随意性。对工作随意和无原则的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业绩考核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计 分 方 法
 
1
合同履行
队伍状况
(1)保证合同约定的主体队伍人员数量和质量,否则视情减1—2分;
(2)不得随意变动技术、管理主要人员,否则视情减1—2分。
4
30
项目经理部
设   置
(1)部门设置齐全,功能明确并正常运行,否则视情减1—2分;
(2)人员配置合理,数量、资质符合合同要求,否则视情减1—2分;
(3)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否则视情减1—2分。
6
机械设备
配  置
(1)进场机械设备数量、品种符合建设单位和工程实际要求,否则每缺少一台减0.5分。但影响质量的关键设备不可缺少;
(2)机械设备完好,不影响正常使用,否则每发生一台影响使用减0.5分。
4
自检体系
建  设
(1)有严格的组织体系,分工清楚,责任明确,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0.5—1分;
(2)自检人员资格符合条件,数量满足要求,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0.5—1分;
(3)自检人员不擅自脱岗,保证自检质量,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0.5—1分;
(4)按规定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否则视情减1—3分;
(5)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齐全,经计量检验,否则视情减1—3分。
6
制度建设
(1)各项制度健全,否则视情减1—2分;
(2)制度形成图表上墙,否则视情减1—2分;
(3)岗位责任明确,制度有效落实,否则视情减1--3分。
4
执行指令
(1)认真执行国家、省、部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1—2分;
(2)对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监督部门的书面指令予以贯彻,落实责任,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1—2分;
(3)对各项指令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否则每次减0.5分。
6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计 分 方 法
 
2
施工控制
施工组织
计  划
(1)计划内容符合工程实际,工期安排合理,否则视情减1—2分;
(2)重点部位、重要工序、关键环节有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否则视情减1—2分。
2
50
工程组织
(1)工程组织合理、有效,否则视情减1—2分;
(2)对重点部位、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控制到位,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1—2分。
4
原材料控制
(1)有专人负责计量,有详细记录,计量结果真实可靠,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0.5—1分;
(2)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0.5—1分。
8
工序工艺
控  制
(1)有工序流程框图,工序安排合理,否则视情减2—3分;
(2)工序质量控制有专人负责,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1分;
(3)无违章施工,工序质量符合要求,否则每检查发现一个环节减1—2分;
(4)有工艺流程图,操作程序符合规定,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0.5—1分;
(5)工艺质量有专人负责,责任明确,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1分;
(6)工艺控制无违章操作,否则每检查发现一处减1—2分;
(7)工艺质量达到要求,否则每检查发现一处减2—3分。
12
现场检测
工  作
(1)有详细明确的检测计划,否则视情减1—2分;
(2)有固定的检测人员,否则视情减1—2分;
(3)检测项次、频数应满足相关要求,否则每检查一处减0.5—1分;
(4)测数据真实、可靠并及时签字,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0.5—1分;
10
试(化)验
工   作
(1)有试(化)验程序框图,否则每缺少一项减0.5分;
(2)每项试(化)验有专人负责,责任明确,否则每项减0.5—1分;
(3)仪器设备经常进行计量和标定,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0.5—1分;
(4)试(化)验项目齐全,否则每检查缺少一项减1分;
(5)试(化)验结果真实准确,能有效指导施工,否则每检查发现一项减1—2分;
10
文明生产
(1)文明组织施工,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1—2分;
(2)安全组织施工,发现问题一次减1—2分。
4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计 分 方 法
 
3
内业
(档案)
资料
原始记录
(1)须按规定项目及工序进程详细记录,否则每检查发现一项减0.5—1分;
(2)录内容及时、真实,能如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否则每检查发现一项减0.5—2分;
(3)记录签字手续齐全,且须本人签字,否则每检查发现一项减0.5分。
4
20
试验检测
资  料
(1)试验检测记录完整齐全,否则每检查发现一项减0.5—1分;
(2)报告真实,能准确反映工程实际,能有效指导施工,否则每检查发现一项减0.5—2分;
(3)报告表格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否则每检查发现一项减0.5分;
(4)签字手续齐全,且须试验检测者本人签字,否则每检查发现一项减0.5分。
10
自评资料
(1)完整、齐全、及时,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0.5分;
(2)真实、准确无误,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0.5—1分;
3
其它资料
(1)各类计划、申请、批复、文件等项目齐全,管理手续完备,否则每检查发现一项减0.5分;
(2)档案整洁,分类管理,否则每检查发现一次减0.5—1分。
3

注:  各项指标减分之和不超过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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