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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1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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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安监发〔2017〕39号
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水平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推进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平安交通”为统领,以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重点,加强领导、改革创新,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扎实推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解决行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补齐行业安全发展短板,增强行业安全发展能力。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内生动力,激发创新活力,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系统治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综合采取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比“十二五”期,较大以上等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率20%,运输船舶百万吨港口吞吐量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率20%,港口营运亿吨吞吐量事故件数、死亡人数下降率5%,工程建设百亿元投资事故件数、死亡人数下降率4%,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体系基本建成,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整体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规范履职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从法规、政策、标准、规划、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执法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运输工具、装备设施安全性能,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细化并落实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责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辨识,建立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清单化”“痕迹化”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依法诚实守信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六)健全责任考核机制。
建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平安交通”建设和部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开展评价和考核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评价。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七)严格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的问责追责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改革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八)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运政、路政、海事、航道、公安等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九)完善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明确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纳入交通运输各业务领域现有执法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厘清存在重叠交叉的港区与经济开发区、保税区、海关监管区等功能区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厘清与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在港口危化品监管方面的职责边界,对管理职责不清的,应主动报告当地政府,推动地方政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快推动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
(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健全优化与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开展联合检查和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推进建立部门间非法违规信息抄告机制,加强相关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一)健全法规制度体系。
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度立改废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突出重点领域,加快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科学规范的法规制度。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十二)健全标准规范。
制定行业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重点围绕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养护、运输工具和装备设施、生产作业等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
(十三)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严格道路水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高危领域安全准入条件。按照强化监管和便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倒逼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鼓励安全生产条件好和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加快发展,对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强制退出。
(十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实施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抽查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交通运输各有关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十五)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
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推动建立安全监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
(十六)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健全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制,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较大等级以上事故调查报告应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及时启动制定修订工作。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七)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制定出台《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强化道路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公路水运工程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施重大安全风险备案。加强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安全生产风险联防联控,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强化预测预警预控和过程监管。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加强规范引导,科学合理建设,优化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布置,合理确定区域范围,降低区域风险。定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通过区域定量风险计算,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
(十八)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制定出台《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和整改措施,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并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督办整改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治理。
继续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平安船舶”、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等专项行动。实施普通公路、特别是农村路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跨海大桥、海底隧道、轨道交通、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提高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安全性能,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强化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推进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工作。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推进安全与应急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继续开展危桥改造和渡口改造、渡改桥工程、救生衣行动。加快安全监管应急救援船舶、飞机、基地和长江干线监管救助和抢险打捞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将渡口渡船纳入公共交通服务领域,加强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全面提升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近岸通信监控系统布局,加强深远海通信监控能力;加强大吨位抢险打捞、深海远海搜寻救助和打捞装备建设,加强长江等主要内河监管救助和抢险打捞能力建设。统筹公路水路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布局和建设,研究推进危化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二十一)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加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理论和政策研究,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加强安全应急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推广应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动卫星导航、地理信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在防灾预警、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重点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安全执法、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培训教育等信息化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升级改造。
(二十二)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
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企业购买和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和引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评价等技术服务。积极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现与交通运输信用体系相对接,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研究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二十三)健全安全培训教育体系。
组织开展基于典型案例的港航特大安全风险防控研究,深入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坚持以案说法,在行业中广泛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交通运输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工程,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社会监督,公开并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强行业安全生产与应急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七、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坚决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交通运输部安委会报告。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的宣传引导,周密安排,层层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贯和解读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推动各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实。
(二十六)加强督查考核。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交通运输部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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