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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交通建设行业工伤保险调研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4日    来源:    
    9月22日,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了交通建设行业工伤保险调研座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鲁士海、副巡视员张晗、副调研员徐文磊,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司副巡视员张继顺、水运处陈萍处长、水运处陈磊参加座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一公局、三公局、一航局,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张继顺副巡视员、鲁士海副司长分别对会议作了简要讲话。会议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许建盛主持。
    会议认真听取了交通建设行业施工企业参与工伤保险情况的汇报,并围绕交通建设行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讨论。
    当前,交通建设行业工伤保险基本情况,总的看,交通建设行业企业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领导重视,力求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人工伤权益。交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主要有劳动关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关系(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两种情况。一是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即企业正式在岗职工,企业能为他们按照国家政策向注册所在地社保部门缴纳工伤保险。二是对存在劳务关系的人员,企业(总包单位)没有给这些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通常一般以企业在建工程为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针对农民工的团体意外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对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人员的工伤保险赔付,交通建设行业企业能够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得到及时赔付。具体做法是:与企业存在劳务关系的农民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企业(具体由工程项目部实施)协同劳务公司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待保险公司作出鉴定并相应将赔付款支付投保人(工程项目部),再由投保人足额将赔付款交付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工程项目部)均先行主动垫付医疗费,确保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
    但是,交通建设行业工伤保险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工伤保险投保主体问题,社会保险政策问题,工伤保险计缴方式问题,工伤保险赔付程序问题,农民工、临时工、零散劳务人员的工伤保险赔付问题,以及企业在申请工伤保险赔付时,面临着工伤认定难、赔付程序复杂、赔付周期长等问题。
    围绕上述问题,与会代表提出了一些合情合理、有价值的的改进建议;还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意见》如何适应交通建设行业特点,更好地保障建筑工人权益,以及简化流程、缩短认定鉴定时间等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充实。
    本次座谈会主题集中,大家准备充分;座谈精力集中,实话实说,发言踊跃,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针对性强、质量较高,得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司领导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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