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施函[2013]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4年2月28日前,将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且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有关延续注册申请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申请延续注册的程序及要求参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有关规定。
(转自中国建造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