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坚决落实“动态清零”总方针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162号),就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疫情防控有关工作作出相关部署,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和吃劲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5月5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完整、全面认识党中央确定的疫情防控方针政策,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认识抗疫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坚决筑牢工程建设疫情防控屏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力保障项目推进实施,为扩大有效投资和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作出积极贡献。
二、细化实化工程建设疫情防控措施
(一)完善制度预案。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督促指导,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有关参建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的最新要求,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岗位和责任人,确保严格执行到位。要针对近期疫情传播特点,进一步细化应急预案,配优配强值班力量,做好人员备勤保障,关键岗位要落实24小时值班要求。
(二)加强工地管控。
建设单位要督促参建单位明确疫情防控责任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用工实名登记及进出工地(上下船)登记制度,严格查验健康码、行程码,严格佩戴口罩并开展体温检测,对来自中、高风险所在地区的人员应严格落实属地防控要求。临近中、高风险区的施工驻地、场地等原则上采取全封闭管理,工地人员非必要不外出,非必要不进新员工,确需出入的人员要落实“点对点”运输要求;施工船舶原则上不得在中、高风险区上下人;施工原材料运输、后勤保障等相关车辆应即卸(装)即走,驾驶人员尽量不下车,需要下车的应限定活动范围,并对场所做好经常性消杀,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提升防控能力。
工地责任单位要各负其责,做好日常环境消杀,保持食堂、宿舍、会议室等场所和施工场地清洁卫生,人员较多的工地尽量实行错峰分散就餐。要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会议室、宿舍、船舱等应做好自然通风,使用空调的要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要对照属地防控要求和工地应急预案,配足防疫用品,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要加大疫苗接种力度,建立疫苗接种档案,有效提升参建人员接种比例。要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方式,鼓励采取网络办公、在线协商、视频监控等方式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四)做好应急处置。
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疫情等要第一时间启动预案,按属地统一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合做好隔离转运、采样检测、消毒等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涉疫信息,严防疫情外溢扩散。要加强应急准备,设立专门应急隔离场所,备足备齐人员物资。可根据防控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演习演练,有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切实强化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员到岗、设备维护、施工组织等不利影响,进一步排查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风险,做好防范化解工作。要加强施工安全教育与技术交底,确保关键岗位人员、设备设施、施工环境等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把好材料设备进场关口,严格按方案、按规范施工,完善疫情防控条件下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试验检测流程,保证质量标准不降低。连续性施工要求较高的工程,应特别加强相关人员防控工作并完善预案,避免出现中断施工的情况。近期,部分地方启动了防汛应急响应,要结合防汛、防台等工作要求,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合理组织项目实施,杜绝盲目赶、抢工期,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工程建设和安全质量管理。
四、注重做好促进农民工就业以及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保障工作
受疫情影响,当前部分地区农民工返岗就业难度加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优先吸纳脱贫地区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促进劳动力就业、增收。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加快建设资金拨付,避免因资金不到位导致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拖欠问题。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跟踪处置问题线索,有效化解欠薪、欠款风险。要切实用好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减轻企业负担。
五、加强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要结合工程建设日常监管,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风险漏洞、薄弱环节要及时整改到位。要注重充分发挥工地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