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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大于天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6日    来源:    

 

安全大于天

访交通部质监总站站长李彦武

 

      形势不容乐观
     2月22日下午,哈尔滨绕城公路天垣山隧道入口处发生大面积坍塌,7名工人被埋,后2人获救,3人死亡,2人失踪。
     事故现场处于道外区民主乡“哈尔滨绕城公路东北段D1标段”,由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据称,2月22日13时40分左右,在隧道入口工地现场,10名工人正在对隧道墙体进行加固作业,一名工人发现墙体异常,在提醒注意时,隧道发生了坍塌。当时靠近洞口的3名工人及时跑了出来,而另外7名工人全被坍塌的黄土以及倒塌的拱型框架支撑物等埋在了下面。
     其实,相对其他建设领域,交通建设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是比较好的。特别是1998年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在交通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加大,安全生产管理难度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从业单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抓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2004年10月,交通部党组决定,由质监总站具体承担公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实际效果看,在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以后,工作有了抓手,各项工作也便于落到实处。
     交通部质监总站站长李彦武对记者说,近期之所以加快了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安全为天”,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需要交通行业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有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和谐交通,为实现交通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基础。
     因为,虽然交通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比较平稳的,但近几年来,随着建设任务的逐年增加,特别是山区公路和远海工程的增加,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有所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


     《办法》适时而出
     李彦武表示,针对当前的形势,交通部主要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是抓基础。基础工作中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完善完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二是抓关键。抓住关键问题,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督查重点项目和重点部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也是《办法》出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李彦武说:“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建设安全方面的其他法规和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2002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2004年2月1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都明确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负责监督管理各自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但还有不少条款明确提出了由专业部门规定和细化的内容。《办法》就是根据这两部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的。


     具系统性特点
     据了解,《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个成套的系统,都非常重要,“亮点”也很多。
     一是落实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办法》明确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安全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二是明确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职人员配备要求。《条例》要求“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三是对交通行业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及管理进行了规定。《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四是对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做了规定。《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企业是监管重点
     2005年,记者随访交通部检查组,对深圳湾大桥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由于横跨深港两地,该工程由深圳和香港双方各承担一半。检查组在现场发现,香港方面的安全设施十分到位,既整齐又醒目,深圳方面的安全设施则相对陈旧,防护漏洞很多。当检查组要求深圳方面整改时,施工单位的解释是,不能挂网,海上风大,支架承担不住,要改成香港那样的整体组装式支架,投入太大,承担不起。当然,深港两地经济发展还有差距,但在工程安全问题上不应该有差距。
     直到现在,很多项目的高空作业仍没有按要求安装护栏护网,几十米的高墩作业没有电梯,爬梯极其简陋,临时工程往往因陋就简,这些问题,在低等级公路施工中更为突出。甚至,不少施工单位以低价获取工程,以压缩安全投入扩大利润空间。工人们在高度危险环境中进行高强度劳动,危险很大,隐患很多。
     李彦斌说:“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但他同时强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工作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环环相扣、勘察、设计不好,会为以后的施工埋下隐患;监理不到位,会让小祸酿成大灾”。
     鉴于此,《办法》对各从业单位的安全职责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对交通行业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进行了规定,特别强调滑坡和高边坡处理,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另外,《办法》还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的设置以及现场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等“细节进行了规定。”而且,这些规定都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李彦武说。


     主管部门负安全监管职责
     李彦武说:“监督检查是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重要途径,也是本《办法》强制力的重要体现”。所以,对于监督管理部门,《办法》同样有明确的要求。
     首先,《办法》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与定位,即“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交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安全宣传等方面要依法积极承担起来,不缺位;在其他部门发证事项上,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只履行检查义务;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上,积极配合国家安监总局。
     其次,在机构上,《办法》规定,交通主管部门要明确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落实监管职责。
     第三,在工作措施上,主要是强化监管机构行业的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不宜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或者行政处罚缺乏相应依据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强制措施得以解决。包括建立信用体系,定期提出重点督查名单等措施。另外,对监督检查的范围,工作行为、程序和检查反馈等都做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工作和责任追究。


     违规单位将面临严厉处罚
     李彦武说,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立即排除、暂停施工、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将被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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