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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2日    来源: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6]399号

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要求,今年7月,我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要求8月底前制定完成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工作方案,年底前研究提出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现将该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我部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改革工作进展还不平衡,部分省份改革实施方案和示范点工作方案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有的省份甚至还仅处于研究制定方案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程。截至目前,天津、河北、山东、海南、河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和新疆等10个省(区、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改革实施方案;河北、山东、广东、海南、山西、浙江、黑龙江、吉林、湖北、河南、湖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青海、西藏、甘肃、宁夏和新疆等21个省(区、市)制定完成了示范点工作方案(上海所辖各县均为示范点,不再制定)。

  目前,尚未出台改革实施方案和示范点工作方案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和三部委通知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和示范点工作方案,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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