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4年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08.03.19附件更新)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9日    来源:    
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4年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质监字[2007]225号      2007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根据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594号)的要求,从2004年起,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开展了考核发证工作。鉴于2004年核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证书》)有效期为3年,今年将到期,我部决定组织对申请延期的持证人员进行审核。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期的持证人员须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证书》原件。施工企业审核合格后,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施工企业应按附件2汇总成表,并同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附件1一并报注册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延期审核工作。交通部核发的《证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部审核。部委托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和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简称为“两协会”)负责具体工作。

  三、“三类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注册及外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交通部核发证书的人员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工作可由两协会配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四、“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不予通过其延期申请: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或两起重大或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组织本企业“三类人员”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
  3.未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未参加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
  5.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

 

  (二)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承建的工程合同段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
  3.在招投标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虚假资料并被查实;
  4.未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未参加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
  6.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

  五、对在《证书》有效期内无上述行为的,可批准其延期申请,其《证书》有效期可延期3年。

  六、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受施工企业申请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资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初审。对于交通部核发的《证书》,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初审结果及有关申请资料报部,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审核工作。

  对于批准延期的,原考核发证部门应在《证书》有效期一栏内填写新的有效期,加盖考核发证部门印章(或专用章),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告。

  七、《证书》需要延期的,请尽快提出,最迟不超过2008年3月底。逾期未申请或未获批准的,原《证书》自动失效。

  八、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注销其《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
     2.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工程  安全  通知


抄 送: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各有关省质量监督机构。

           文档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doc

                       2、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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